关于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地区名单及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时间:2019-06-14 点击:1255

国卫办疾控函〔2019〕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政法委、教育厅(委、局)、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信访局(办)、残联:
  2018年11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中宣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各地申报试点情况,我们整理形成了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地区名单(见附件1),并研究制定了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见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区、市)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作为推进平安中国、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抓手,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指导试点地区严格按照国家试点方案及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各地按时完成试点任务,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附件:

1.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2.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信访局办公室

中国残联办公厅

2019年6月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地区名单

省份

试点地区

北京市

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房山区、怀柔区

天津市

全部市辖区

河北省

石家庄市

山西省

太原市、运城市、临汾市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

辽宁省

大连市

吉林省

长春市

黑龙江省

牡丹江市

上海市

全部市辖区

江苏省

苏州市

浙江省

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

安徽省

合肥市、芜湖市、马鞍山市、滁州市、宿州市

福建省

龙岩市

江西省

赣州市

山东省

青岛市、枣庄市、烟台市、潍坊市

河南省

新乡市、驻马店市

湖北省

宜昌市

湖南省

长沙市

广东省

深圳市、江门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

海南省

三亚市

重庆市

主城九区、两江新区、合川区

四川省

自贡市、绵阳市

贵州省

六盘水市

云南省

临沧市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

陕西省

宝鸡市、渭南市

甘肃省

天水市

青海省

海东市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吐鲁番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石河子市

 

附件2

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

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强试点工作组织管理和保障措施  

    (一)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试点地区成立由党政负责同志任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政法委、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信访、残联等部门参与,明确成员单位职责。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研究试点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日常管理,制订年度计划、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各项试点工作。
  (二)印发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地区以人民政府或10部门文件形式印发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试点主要任务、责任部门或单位、工作措施、经费等相关保障和完成时限等。
  (三)保障试点工作经费。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安排试点工作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四)成立跨部门专家组。试点地区成立由心理健康、精神卫生、教育、社会工作、公共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的试点专家组,为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开展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等。
  (五)召开试点启动会议。试点地区召开党政负责同志出席,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及所辖区县、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试点工作启动会议,对试点工作进行部署。
二、建立社会心理服务网络

  (六)搭建基层社会心理服务平台。试点地区依托基层综治中心或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在村(社区)建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2019年底前,以村(社区)为单位,建成率达20%以上。
  (七)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服务网络。试点地区所有高等院校按照师生比不少于1:4000的比例,配备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的中小学校比例达50%以上。
  (八)建立员工心理健康服务网络。30%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员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九)强化医疗机构心理健康服务。辖区全部精神专科医院均开设心理门诊。
三、开展社会心理服务
   (十)开展多种形式科普宣传。试点地区将心理健康宣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通过广播、电视、网站等形式开展科普宣传。各区县每年至少开展6次关于心理健康基本知识、常见心理行为问题预防干预等内容的科普宣传,并告知公众心理服务获取途径(包括服务地点、服务时间等信息)。
  (十一)建立心理援助热线和危机干预队伍。试点地区开通为公众提供公益服务的心理援助热线。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并组织培训和应急演练。
  (十二)举办多部门人员培训。试点地区每年至少举办1次多部门负责同志参与的培训,讲解试点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指导其开展试点工作。开展针对基层多部门工作人员的社会心理服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基层社会心理服务能力。
  (十三)加强各部门各行业心理服务。试点地区公安、司法行政、信访、残联等部门结合行业特点,每年至少为系统内人员及工作对象举办1次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并根据需求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十四)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工作机制。试点地区在各乡镇(街道)建立健全由综治、卫生健康、公安、民政、残联等单位组成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报告、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心理支持和疏导、康复指导等服务,依法对肇事肇祸者予以处置。原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地区在乡镇(街道)建立综合管理小组的比例达95%以上;非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地区在乡镇(街道)建立综合管理小组的比例达70%以上。
  (十五)开展1—2项重点任务。试点地区针对当地亟待解决问题,或针对社会救助对象、农村留守人员、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众和心理行为问题较为突出的人群,组织实施1—2项重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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